也普及一下猥亵的相关法律常识
以下分析对于案件当事人的道德水平不予评判,仅就事论事,鄙人愚见,若有失偏颇,望大神指正。
根据我的了解,行为人的行为,包括抚摸大腿、意欲抚摸下体,妇女在这一过程中没反抗。
好的,下面先从刑法角度分析分析。
首先从客观角度来讲,行为人的行为毫无疑问是带有性的意义的行为,并且很可能是违背当时该妇女意志的,属于猥亵行为。那么刑法上对应的罪名是强制猥亵、侮辱妇女罪。该罪名除了要有猥亵行为外,还要求行为人采取强制手段,令妇女不敢反抗、不能反抗、不知反抗。从目前了解到的案情来看,男方应该是没有采取暴力行为的,也没有利用迷药、春药等手段,本案中妇女意识清醒的,也有完全的反抗能力。总的来说,行为人实施了非强制的猥亵行为,而妇女没有作出反抗,所以从客观角度来说,本案不符合强制猥亵、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,无法构成犯罪。主观角度我就不再作分析,因为客观不成立犯罪,主观方面的分析就毫无意义。
然后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角度
这个简单了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4条的规定,猥亵他人的,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,情节恶劣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;猥亵智力残疾人、精神病人、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。
该条并未规定必须强制手段,只需要有猥亵行为即可进行处罚。
建议:猥亵行为一般不会在妇女的身体上留下明显的证据,往往面临取证难的境地,比如实务中多数猥亵儿童的案件,检方手里只有儿童单方面的陈述,难以定罪。遇到这类事情,请当场报警,有助于证据固定和案件事实的查明。
以上。